江苏省研究生数学建模科研创新实践大赛章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9-04-10 作者:本站原创 浏览量:695

江苏省研究生数学建模科研创新实践大赛章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苏省研究生数学建模科研创新实践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是由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委托江苏省理学1类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办,面向江苏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在读研究生的科研创新科技活动。

第二条 大赛宗旨:激发江苏省广大研究生探究、解决江苏省科技发展和社会经济中的实际问题,搭建有效平台,培养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团队协作意识,提升研究生创新实践能力,促进学科的交叉融合和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大赛需要,设立大赛指导委员会、组织委员会、专家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江苏省理学1类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即为大赛秘书处单位,大赛日常工作由江苏省理学1类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不再单独设立大赛秘书处。

第三条 指导委员会及其职责

大赛指导委员会主要由主办单位江苏省理学1类教育指导委员会的部分委员、大赛指导单位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大赛专家委员会负责人组成,对大赛各项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

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负责与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沟通与协调;

(2)对大赛的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审议,协商议决大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组织每年大赛承办单位的遴选与推荐;

(4)对大赛组织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5)负责大赛结果的终审与发布;

(6)对承办单位举办大赛的成效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四条 组织委员会及其职责

大赛组织委员会主要由江苏省理学1类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负责人、江苏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处、部)相关负责人,以及大赛承办单位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组成。每年邀请大赛承办单位的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江苏省理学1类教育指导委员会派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院(处、部)相关负责人任委员。非组织委员会单位可向江苏省理学1类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提出申请, 经组织委员会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增补为组织委员会委员单位。

组织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协商研究制定/修订大赛章程和相关制度,并提交大赛指导委员会审议;

(2)负责江苏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参赛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3)负责大赛组织工作中的各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4)承办单位组织委员会委员负责协调承办单位大赛相关组织工作;

(5)组织每年大赛论文的评审、拟定获奖名单,并提交指导委员会终审发布;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及其职责

    大赛专家委员会主要江苏省高校的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大赛专家委员会委员和江苏省内部分长期从事数学建模相关研究与教学、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廉洁公正、水平较高、知识面较广、工作认真负责、富有奉献精神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组成,并邀请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大赛专家委员会主任担任顾问。

    专家委员会职责如下:

(1) 制定命题原则,征集并拟定赛题;

(2) 制定评审规则,组织专家网上评审及专家会议评审;

(3) 评审参赛作品,向组委会提交拟获奖名单;

(4) 受组委会委托协助仲裁委员会终审有关评审结果相关异议;

(5) 组织优秀作品展示与交流。

第六条 执行委员会及其职责

大赛执行委员会由承办单位的大赛申办负责人、与大赛实施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以及负责大赛具体实施的骨干教师组成。执行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明确职责和分工,负责大赛具体工作,保证大赛高效、平稳、安全地开展实施。

执行委员会职责如下:

(1)负责当届大赛的赛事宣传和组织动员工作;

(2)草拟大赛相关通知文件,提交教指委秘书处审核后发布;

(3)做好当届大赛命题会议、专家评审会议的组织保障工作;

(4)做好当届大赛试题的保密、以及大赛论文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5)配合专家委员会,做好大赛论文评审组织保障工作;

(6)负责当届大赛证书的制作、印刷;

(7)负责当届大赛的决赛答辩以及颁奖大会的组织和保障工作;

(8)配合仲裁委员会,做好大赛相关争议事件的审查与仲裁工作;

(9)负责当届大赛的经费使用,经费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接受承办单位的财务审计,超出省拨经费部分由承办单位自筹承担;

(10)整理当届赛事的信息资料,并提交理学1类教指委秘书处备案;

(11)当届赛事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及其职责

大赛仲裁委员会主要由江苏省理学1类教育指导委员会部分委员组成,每年承办单位推荐1名成员进入仲裁委员会担任副主任。

仲裁委员会职责如下:

(1)受理对于大赛违规等行为的举报和对于评审结果的异议申诉;

(2)对于涉及论文评审工作的违规举报和异议申诉的,由仲裁委员会对相关工作流程、工作规范等进行审查,并提出仲裁意见,并提交指导委员会审议;

(3)对于涉及大赛论文违规举报和异议申诉的,联合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仲裁意见,并提交指导委员会审议;

第三章  大赛内容

第八条  大赛题目一般来源于工程技术、经济与管理科学科学,以及日常生活遇到的热点问题,经过适当简化加工的实际问题,需要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并设计相应算法来进行解决,并经过提炼加工后成为数学建模创新实践大赛的赛题。题目有较大的灵活性供参赛者发挥其创造能力。面向江苏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广泛征集大赛命题,由大赛出题委员会讨论最终确定2-3个题目作为正式大赛题目。

第九条   参赛队应根据题目要求,提交的论文应为一篇包括模型假设、模型建立、模型求解、计算方法的设计和计算机实现、模型改进以及结果分析与检验等内容,,围绕赛题数学问题建模与求解的大赛论文。大赛评奖以模型的合理性、建模的创造性、结果的正确性和文字表述的清晰程度为主要标准。大赛的具体评分细则将参照中国研究生数学建模大赛的评分细则,每年根据具体题目有专家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大赛形式、规则和纪律

第十条  大赛每年举办一次,初赛(网络赛)一般在5月份第三个周末前后举行,共计四天;决赛(一等奖提名队伍现场答辩)一般于7月中旬举行;

第十一条  由大赛专家委员会征集、遴选大赛题目,初赛通讯大赛(网上提交论文,网上评审),一等奖决赛采用现场答辩形式。

第十二条  参赛对象为江苏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在读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以及专业学位研究生),参赛选手需以组队方式参赛,每队不超过3人(须属于同一所学校,不得跨校组队),学科专业不限。每队可设一名指导教师(或教练组),从事赛前辅导和参赛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大赛期间参赛队员可以使用各种图书资料、计算机和软件,在国际互联网上浏览,参赛队必须独立完成大赛论文。赛题评阅将对参赛论文进行必要的查重及违规认定,对违反大赛规则和纪律的参赛队伍,赛事委员会有权取消参赛队的参赛资格,对有争议的参赛论文,提交至江苏省研究生数学建模创新实践大赛仲裁委员会进行认定,仲裁委员会的认定为最终裁定结果。

第十四条  大赛开始后,参赛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参赛作品,并将按要求提交作品的电子档,不符合大赛论文格式要求的获未能按时提交参赛作品的,一律视为无效作品。

第十五条  参赛队应该严格遵守大赛规则,参赛队伍所在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大赛的组织和纪律监督工作,保证本校大赛队伍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第五章  评奖办法

第十六条  大赛评奖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十七条  每年将由组委会从江苏省各参赛高校长期从事数学建模指导老师和相关专家中选拔,聘请组成评阅委员会。评阅委员会分为网评专家及会评专家团队,评审专家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条 竞赛设立参赛队伍一、二、三等奖、优秀指导教师奖和优秀组织单位奖。竞赛队伍一、二、三等奖依据论文评审成绩以及大赛章程相关规则,按照“质量优先,优中选优”的原则遴选;优秀指导教师原则上从获得一等奖提名队伍的指导教师中评选;优秀组织单位奖按照各单位的大赛组织工作情况评选。

第十九条 为促进江苏省各地区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均衡发展和整体提升, 对于报名超出100支队伍的参赛单位, 组委会将组织专家对该参赛单位参赛论文进行网络通讯预评审, 预评审排名前100名的, 进入网络通讯正式评审阶段;报名队伍不足100支队伍的参赛单位参赛队,直接进入网络通讯正式评审阶段。

第二十条 网络通讯正式评审严格遵守回避原则,根据评审成绩排序和大赛章程的评奖限额规则,拟定一等奖提名、二等奖和三等奖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其中获得一等奖提名的队伍数不超过进入网络通讯正式评审队伍总数的8%,且来自同一参赛单位的队伍数不超过10个;二等奖和三等奖队伍数不超过进入网络通讯正式评审队伍总数的15%和25%,最终实际获奖比例根据实际参赛论文质量和专家评审确定。

第二十一条 所有获得一等奖提名的参赛队必须参加一等奖评选决赛。决赛采用分组现场答辩形式,由现场答辩委员会给出成绩排名,确定最终一等奖获奖名单。一等奖获奖队伍总数不超过进入网络通讯正式评审队伍总数的5%,获得一等奖提名但未获一等奖的队伍,获得二等奖(一等奖提名),未参加现场答辩的一等奖提名队伍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一等奖评选,获得二等奖。

第二十二条  大赛初赛网评(含预评审)和决赛现场答辩评分细则,由专家委员会依据每年赛题情况,召开专家会议进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  大赛结果由大赛组织委员会确定后,报江苏省理学1类研究省教育指导委员会进行确定并公布,然后确认并召开颁奖会。

第二十四条  对出现舞弊或违反大赛规则和法规纪律的参赛队,一经发现,将采取“零容忍”,直接取消参赛资格,成绩无效,已颁发的获奖证书将予以收回。对所在院校要予以警告、通报;情节严重恶劣的学校,直至取消该校下一年度参赛资格。

第六章  异议期制度

第二十五条  大赛设立异议制度。大赛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十日内,任何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提出异议,由大赛组委会负责受理。 

第二十六条  异议包括举报和申诉,均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举报的重点是违反大赛纪律的行为;受理申诉的重点是对大赛违纪处罚的申辩。对于要求将答卷复评或者提高获奖等级的申诉,原则上不予受理,特殊情况有关参赛院校审核后,报仲裁委员会核查,共同研究做出明确结论,仲裁备案留存,最终由组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决定。其中仲裁委员会的委员是由各单位推荐和遴选的知名专家担任,由大赛组委会组织每年重新成立。

第二十七条  举报应提供具体明确的证据或线索。申诉必须由当事人提出。个人提出的申诉,须写明本人的真实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等),并有本人的亲笔签名;单位提出的申诉,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包括联系电话或电子邮件地址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受理异议的重点是违反大赛章程的行为,包括大赛期间教师参与、队员与他人讨论,不公正的评阅等。组委会对提出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将给予保密。

第二十八条  与受理异议有关的学校管理部门,有责任协助组委会对异议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组委会应在异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申诉人答复处理结果。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本大赛由江苏省教育厅予以定额资助,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负责筹集承担;

第三十条  本大赛不得对于参赛队伍及参赛学校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一条  承办单位不得以大赛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八章  解释与修改

本章程从2019年开始试行,其解释和修改权属于江苏省理学1类教育指导委员会。凡参与本项大赛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视为无条件接受本章程。